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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官职业化改革
2019/03/05
对法官实行待遇与行政级别挂钩的公务员模式管理,使法院普遍存在晋升渠道有限、晋升速度缓慢、待遇低等问题,由此带来的是法官的大量流失。

  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一直不乏新的改革举措。
最近,深圳市又在司法领域充广东深圳专业医用产品器材外观工业产品设计医疗信息化发展前景:智慧医疗当改革先行军,该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国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对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职业化改革正式破冰,这引起了国人的广泛关注。

  十年磨一剑
  一直以来,深圳市各级法院都承担着高负荷的案件审理工作。
2013年,全市法院受理案件逾20万件,法官人均办案达235件,法官人均办案数量高于全省、全国两倍以上。
在这种高负荷的工作压力下,法院内部在组织管理和队伍建设上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作为法院核心的法官在办案、诉讼活动中核心主导地位难以实现,导致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对法官沿用行政化的管理模式,造成事实上的权力监督制约不足。

  更严重的是,对法官实行待遇与行政级别挂钩的公务员模式管理,使法院普遍存在晋升渠道有限、晋升速度缓慢、待遇低等问题。
盐田区委书记郭永航感叹:“大家同是本科学校毕业的,步入党政机关差不多4年能达到科级,可在法院常要等到10年以上。
办案再优秀,前面的萝卜没有拔出坑,就没法晋升。
”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已难以体现,由此带来的是法官的大量流失。
据统计,从2003年到2013年,深圳全市两级法院调离、辞职的就有234人,其中有实职的为37人,相当于100人的法官队伍走了约16人。
其中,盐田区法院就先后有10多名法官外调到其他单位或辞职从事律师工作。

  面对现行司法管理体制中的这一弊端,深圳市锐意进取,走出了改革坚实的一步――2014年初,《深圳市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试点方案》正式出台。
而这一步,深圳走了十年。

  2004年,深圳市首次报送《深圳市法院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并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圳市委报送。
该方案正式提出法官单序列管理和人员分类的改革目标,尝试在案多人少的困境中,主动突围。
但由于种种原因,此方案被搁置多年。
直到2012年,由盐田区扛起了改革的大旗。
2013年4月,改革方案在盐田区委常委会议上获得通过,并由深圳中院与盐田区委共同向市委报批。
深圳市委决定以盐田法院提交方案为基础,起草全市的改革。
市委组织部牵头又经过长达半年多的对法官的薪酬待遇、考核、交流、晋升等问题进行研究,终于在2014年2月出台了《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广东深圳专业医疗仪器工业产品设计深圳红色史迹寻踪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
盐田版的改革方案为全市的改革方案提供了蓝本。

  约束与激励
  有人把深圳这场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归纳为“三严一高”,即对法官实行严格准入、严格要求、严格考核,同时给予相对较高的待遇保障。

  一是法院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深圳市将对法院工作人员实行分类,对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特性,将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其中,审判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明确各类人员不同的工作职责,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对各类人员实行不同的管理,对法官突出其职业特性,建立独立的法官管理体制。
通过分类管理,打破目前法院内各类人员“一体化”的管理体制,建立各类人员的分途发展模式和差异化的管理机制。

  二是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改革方案对法官实行员额限制。
按照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最多不超过本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的60%,各区人民法院法官员额最多不超过本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的65%。
对法官职级和职数进行限定。
在等级上,设置市、区两级法院的法官等级;在职数上,一级法官职数为法官总数的25%;二级以下法官实行任职条件管理,不设职数限制。
对法官任选条件严格要求,担任法官必须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经过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且有一定年限的法律工作经历。

  三是加大对法官的职业保障力度。

  在对法官职业行为作出严要求的同时,深圳市还针对以往的“晋升慢,待遇差”问题,加大对法官的职业保障力度,藉此吸引和留住优秀的法律人才。
加强法官工资福利待遇保障,对法官实行与法官等级挂钩的薪级工资制度,参照深圳市行广东深圳专业医用仪器产品外观工业产品设计东有深圳西有喀什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薪级工资表制定法官薪级表,每一个法官等级对应若干薪级,每一薪级确定一个工资标准;法官薪级的调整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法官只要考核称职以上的,每年能晋升一个薪级,一定年限就能晋升一个法官等级,待遇就能上升一个档次;法官实行与薪级挂钩的住房保障、医疗保健等福利制度及退休待遇政策。

  去“行政化”
  改革以严格的准入确保法官整体素质,以严格的行为要求和业务考核保障审判权的规范行使,以相对较高的待遇保障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法律人才。

  一是实行人员科学分类,破除“大一统”模式。

  深圳市根据法院工作人员不同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特性,实行科学的分类管理,一是解决了以往“大一统”模式不利于各类工作人员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问题,有效地调动了所有人的工作积极性,激发工作热情和内在活力;二是突破以往受机构规格和职数限制,各类工作人员晋升空间狭小的问题,也解决了机构重叠、职能交叉等体制弊端;三是对不同职位的工作人员设立不同级别,使其获得除行政职务提升以外更加多元的发展空间,实现多轨道并行且更加科学合理的发展途径。

  二是以去“行政化”为突破口,吸引和留住优秀法律人才。

  深圳市建立了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广东深圳专业医用仪器外观工业产品设计浅谈建筑结构设计官管理制度。
改革后,法官的待遇不再是和行政级别挂钩,而是以职级定待遇,可以根据工作年限、工作绩效等条件评定级别。
担任行政职务的法官同样不是以领导职位高低作为待遇依据,从真正意义上去除行政化的管理模式。
按照正常晋升,一个法官退休时可以达到三级高级法官,这意味着按照薪酬数额来换算的话,他可以达到当地正处级甚至是副局官员的工资待遇标准。
待遇随着职级的上升而提高,法官的职业荣誉感也得到体现,更多的优秀法律人才愿意留下来,法官队伍稳定性得到了一定的加强。
  三是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

  改革建立健全了法官员额、薪酬、选拔、考核、晋升、监督等制度,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条件,强化法官的职业责任,规范法官的职业行为,强化法官的业绩考核,加强对法官的管理。
同时,不同职级的法官之间也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确保各法官可以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依法独立裁判或参加合议庭独立发表意见。
这些举措,一是加强了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其公正司法能力;二是建立了以主审法官负责制为中心的司法权运行和监督机制,使司法自律逐步实现;三是树立法官和司法权威,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深圳的启示
  深圳市之所以能够扛起法官职业化改革的大旗,除了城市自身勇于创新的风气,更得益于以下方面:
  首先,顶层与基层的互动式改革。

  其实,党和政府对司法体制改革已有顶层设计。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在顶层设计上为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2011年,中组部与最高法院联合下发18号文件《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明确指出设置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制度。
2013年,中组部与最高法院又联合下发12号文件《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明确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方式。
2014年底,深圳确立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和前海平台”的“三化一平台”改革主攻方向,法治化被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法官职业化改革则被深圳市主要领导视为“开山炮”。
这些顶层设计直接为深圳的改革探索指明了方向。
与此同时,基层面临着最实际的现实:法院管理“大一统”、行政化色彩浓厚、法官“晋升慢、空间窄、压力大”。
这些让基层有着改革探索的动力,因此在相关文件的指导下,基层先行先试,积极探索,为更大范围的改革提供范本。

  可见,改革是一个顶层与基层双向互动的过程。
改革的参与者具备影响和改变环境的能力,但同时又受现实结构因素的限制,只有二者相互约束、相互影响,才可以确保改革朝一个合意的方向前进。

  其次,内部与外部的渐进式改革。

  早在2003年,深圳就已启动司法体制改革,改革虽未实现,但已在内部形成共识。
法院内部也一直在探索法官员额限制、内部人员岗位分类、审判辅助人员聘任制等,为改革奠定了一定基础。
在内部主动探索的同时,外部力量也在支持着改革。
深圳党委政府组织人事、编制办、财委等多个部门配合,大力支持改革。
盐田区委将盐田法院的司法改革项目列为全区2013年度“十大”改革项目之首,全力推进。
深圳市委将建设一流法治城市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将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作为改革的“当头炮”。
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机构也是多次到盐田,积极推动改革。

  可见,改革需要内外共同推动,通过协商,把改革过程中的问题进行研判,才会超越分歧,最终建立共识,促成大局。
这个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博弈、相对平稳的渐进式过程。

  从内部而言,改革是一项内容丰富、体系庞大的工程,如法官职业化改革就要涉及员额限定、职级管理、选任选拔机制、职业保障、考核监督、违纪惩戒等方面。
涉及的层面越多,其复杂程度就越高,加上外部环境结构的影响,整个改革过程势必充斥着冲突与妥协的拉锯、利益与理念的交叉。
这正是新制度主义所说的寻找“均衡的解”。
而这个“解”只是多个解中的一个,制度改革只是在反复的试错中达成的,其成果可能并非唯一的、最优的结果。
所以,制度改革的意义,不只是在于改变了制度,带来某种预期效果,更在于从中灌输一种价值理念,并使人们调整和适应这个过程,最终培养出相对一致的实际行为方式。

  深圳这次改革所取得的突破,可谓迈开了可喜的一步,但改革不是一蹴而就,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
对于下一步如何改,盐田区广东深圳专业医疗设备外形工业产品设计百度互联网医疗法院院长卢成燕认为:“下一步,我们要在给予法官较高职业保障的同时,严准入、严要求、严监管,探索建立严格的法官员额制度、考核监督制度和监督惩戒制度等配套制度,最终目的是要保障司法的公正、高效和廉洁。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曾月英教授认为:“司法改革不能急功近利,外部司法环境的改变也必不可少,独立的薪广东深圳专业医用器材造型工业产品设计我国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策略酬体系是第一步,对于如何将法官的办案数量、质量、广东深圳专业医疗仪器造型工业产品设计空调结构设计对提高产品性能的影响效率、责任进一步跟薪酬待遇挂钩,使得权责更加匹配是下一步重点。
法官职业保障除薪酬外,更重要的是建立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履职保障机制,尤其是要认真研究建立责任豁免权问题。

  (作者单位:深圳大学当代中国政治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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