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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专业医疗产品设备工业产品设计论植入类医疗器械的侵权责任
-论植入类医疗器械的侵权责任
2019/03/05
[摘要]当今社会,随着医学科技的迅速发展,各类医疗器械纷繁复杂,医疗器械在带给患者诸多福音的同时,其自身的危险性也令人望而却步。
本文将以植入类医疗器械为例,从医疗机构的责任承担出发,将植入类医疗器械侵权案件划分为两种类型,具体探讨特殊类型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侵权责任。

  [关键词]医疗器械;侵权责任
  一、问题与思路
  案例一:贾某因腰部受伤入住某医院,经医院检查后对其进行棘突钢板内固定手术,在经过两个月的治疗后贾某出院。
但在之后的医院检查时显示:贾某腰部有一手术疤痕,钢板下端变形,双下肢腹股沟平面以下感觉丧失、瘫痪。
在之后的医疗鉴定中发现,钢板变形主要是因医疗钢板生产商所选用的材料不过关所致,医院提供了该医疗钢板的注册证明、发票等文件,以证明医疗钢板从正规渠道获得。

  案例二:王某因心肌梗塞入住某医院,经过该院研究决定对其进行心脏支架手术,但在手术的一个月后因心脏剧烈疼痛住院。
后经查明,医院对其所用的心脏支架属于国家早已明令禁止使用的淘汰品,王某因支架破裂导致血管堵塞而遭受重大损伤。

  从大量现实案例中可以看出,植入性医疗器械侵权责任并非一松散整体,而是围绕医疗机构为中心展广东深圳专业医用仪器器械外观工业产品设计变革医疗服务开。
无论是断定植入性医疗器械侵权责任性质、责任主体,还是损害赔偿,都无法绕开医疗机构这一环节人手,笔者以医疗机构在植入性医疗器械损害案件中的责任承担为重点,将植入性医疗器械侵权归纳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单纯产品责任性的植入医疗器械致害案件
  单纯产品责任类医疗器械致害,是指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诊疗活动时,选用来自正规渠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对患者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但因所用医疗器械存在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情形。
正如案例一所述,医院对贾某手术所用的医疗钢板是医院通过正规渠道同意采购而来,符合《执业医师法》第25条的规定,对医疗器械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那么医院是否还需就其损害承担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患者在遭受缺陷医疗器械损害后,可向医疗机构或者医疗器械的生广东深圳专业医用仪器结构工业产品设计“港式”医疗深圳过“满月”产商主张损害赔偿。
在这类医疗器械致害案件中,致害原因只涉及医疗器械的质量问题,并不存在医疗机构选用医疗器械不当、操作不当等原因,因此可将该类案件划归到单纯产品责任类医疗器械致害案件之中。

  (二)责任竞合类植入性医疗器械致害案件
  案例二反映了当前某些医院为降低成本的一个普遍做法,即未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而是通过广东深圳专业鱼跃雾化器产品设计公司船舶产品设计(SPD)系统“医药代表”等违规途径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
在案例二中,医院因使用早已淘汰的心脏支架造成王某重大损伤,医院因选用医疗器械不当,违反了相应的注意义务,未对医疗器械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医疗过失,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同时,若将医疗机构视广东深圳专业兴鑫医用产品设计公司医疗+无线=?为销售者,那么,该案中的医院又因违反了对进货产品的审查义务,销售不合格的医疗器械造成患者伤害,因而需承担产品致害责任。
在该案中,因医疗机构选用医疗器械不当的行为,同时构成了医疗损害责任和产品致害责任,属于广东广东深圳专业医疗仪器造型工业产品设计工业设计中仿生设计的应用深圳专业医疗电子产品外观工业产品设计综合类大学工业设计教学浅议责任竞合。

  在上述两种案件类型中,单纯的产品责任案件较为常见,而责任竞合型则是医疗器械致害案件中的特殊情况。
因而,有的学者认为,医疗器械侵权责任隶属于产品责任范畴,适用产品致害责任的相关规则。
该主张有一定合理性,但不可以偏概全,不能忽略特殊情况的存在。
下文将具体分析责任竞合型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侵权责任。

  二、责任竞合型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侵权
  (一)患者救济的困境
  在案例二中,王某可以植入性医疗器械致害或者医院的违约行为为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1.王某可以植入性医疗器械致害的事实,主张医疗产品的侵权责任。
对此,王某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以及22条的规定向医院主张固有利益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至于对于医疗器械缺陷致害能否惩罚性赔偿问题,因本文对植入性医疗器械致害类型的划分是以医疗机构的责任承担为中心,因此对此问题暂且不加以论述。
王某主张侵权损害并不能及时、充分地实现救济,弥补自己的损失。
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不涉及期待利益的赔偿,但缺陷医疗产品在造成王某人身损害的同时,也构成了对其期待利益的损害。
患者王某通过医院的诊疗活动使用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目的在于减缓、控制甚至治愈病情,但医院因使用缺陷医疗器械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不但损害了王某的固有利益,也造成了其期待利益的损失。
但就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而言,侵权责任并不涉及期待利益的赔偿,因此,当患者王某以植入性医疗器械侵权主张损害赔偿时,并不能充分弥补自己损失。

  在当前诸多的医疗诉讼案件中,或是由于医疗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当事人缺乏自主订立合同意识,或是侵权责任给人以更强的威慑力,或是一般民众惯于以侵权责任方式解决争端等缘故,多数当事人倾向于以侵权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
但是,正如前文所述,患者王某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并不能充分地实现权益救济;而且,伴随着社会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医患关系被界定为平等关系逐渐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同,受害患者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产品损害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不断增多,但对医疗产品损害主张违约责任就能充分实现患者权益救济?
  2.患者王某可就医疗器械损害向医院主张违约责任。
当王某主张违约责任时,能够实现对其期待利益的救济,但若单独适用违约责任仍不能实现对王某权益的充分救济。
原因有以下两点:
  首先,若王某依据医疗器械合同主张违约责任,则患者王某的精神损害得不到赔偿。
在患者王某与医院订立的医疗器械合同中,医院因使用存有缺陷的心脏支架导致王某人身损害,构成了违约责任,并造成了王某的期待利益损失。
王某此时可以违约责任为由要求医院赔偿其期待利益损失广东深圳专业医用仪器器械外观工业产品设计概念型电子产品设计创意构思初探,这正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所不具有的优势。
但不容忽视的是,依据传统的民法相关理论,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并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项。
因此,当王某就医疗器械缺陷致害主张违约责任时,王某在精神上承受的巨大痛苦无法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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